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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3條受徵用之財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辦演習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除徵用,並於解除徵用時給與補償金…
- 第34條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下…
- 第35條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
- 第36條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
- 第37條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撫卹金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
- 第38條第三十六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請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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