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5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相關法規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第35條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