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3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相關法規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第33條 受徵用之財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辦演習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除徵用,並於解除徵用時給與補償金。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主辦演習機關應補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