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之現況,得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實施必要之演習,其需實員參演時…
- 第27條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
- 第28條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
- 第29條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三、圖…
- 第30條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及徵用,應簽發徵購、徵用書,命令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交付應徵財物;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受領證…
- 第32條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財物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前項徵用財物…
- 第33條受徵用之財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辦演習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除徵用,並於解除徵用時給與補償金…
- 第34條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下…
- 第35條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
- 第36條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
- 第37條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撫卹金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
- 第38條第三十六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請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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