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9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相關法規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第29條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