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8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相關法規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第28條 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以契約方式辦理。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徵用時,應將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始得實施。受徵購、徵用財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適當質量之財物,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