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7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相關法規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第27條 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前項演習區域,由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參加第一項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