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母法 第五章 保管與管理 第59條 軍旗陳舊或損壞時,應呈繳原製頒單位申請換發或核准後自行製換使用,並將陳舊或損壞之軍旗予以焚燬,不得改製其他用品,或作不敬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