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列之慶典,如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一港灣時,所在海軍資深官,應於前一日派遣所屬軍官通知各外國海軍資深官,如我國軍艦在外國港灣時,應通知其所在地地方官,如該地駐有我國外交官者,應先通知該外交官轉達之。
對曾致敬之外國軍艦及砲台,應於次日派遣軍官致謝;國內港灣僅有外國軍艦停泊時,應由該地方官派員施行前列各項事宜。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條同一桅頂,應懸二面以上之旗者,得同時並懸。
- 第49條施放禮砲懸旗時,先將旗捲疊升至桅頂與禮砲同時展發。
- 第50條軍艦停泊中,由艦首至艦尾,沿各桅頂列懸各式旗幟,並於各桅頂懸掛國旗(海軍旗)者為全艦飾,僅於各桅頂懸掛國旗(海軍旗)者為…
- 第51條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下列之規定: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並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國慶典…
- 第52條本艦行全艦飾時,其所在水上之舢舨及汽艇,均應懸掛國旗(海軍旗)。
- 第53條遇下列慶典節日,軍艦應行全艦飾,如值疾風暴雨時,以艦飾代之或全行省略:一、國慶日。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三、軍人節日。…
- 第55條對外國慶典,軍艦應行全艦飾時,規定如下:一、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於我國各港灣,值逢該國之慶典時。二、我國軍艦泊駐外國港…
- 第56條全艦飾之懸掛及下降時間,同第三十一條規定,但因外國慶典而行全艦飾時,其升降時間,依該國所定行之。
- 第57條軍艦行全艦飾,當航行時,即改行艦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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