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對外國元首、皇儲,適用前條之規定懸該國國旗。
- 第38條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蒞臨時,雙桅艦懸其官職旗於主桅頂,單桅艦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
- 第39條海軍司令及海軍上將蒞臨雙桅軍艦時,懸其官職(官階)旗於主桅頂,中將以下海軍將官及海軍戰隊長蒞臨軍艦時,其官階旗及海軍戰隊…
- 第40條總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海軍司令蒞臨軍艇時,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統帥旗(官職旗)降下時,本艦即將統帥旗(官職旗)懸掛,…
- 第41條有指揮權之海軍將官,蒞臨軍艦,於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降下時,本艦即將其官階旗懸掛,其離艦時,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
- 第42條兩艘以上之軍艦同泊一港灣,而無司令在該港灣時,資深艦長應懸海軍資深軍官於主桅右舷橫桁。
- 第44條長旒為該艦艦長之旗,應懸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每一現役軍艦均應懸掛長旒。但當有指揮權之長官蒞艦懸掛其官職(官階)旗時,…
- 第45條艦長因公乘汽艇或舢舨往他處或至外國軍艦訪候時,懸掛長旒於舢舨或汽艇之首。
- 第46條當值艦,懸當值旗於前桅橫桁。
- 第47條軍艦應僅懸掛官職(官階)旗一面,如有應懸旗之長官二人以同在一艦時,僅懸官職較高或較資深者之官職(官階)旗,但海軍資深軍官…
- 第48條同一桅頂,應懸二面以上之旗者,得同時並懸。
- 第49條施放禮砲懸旗時,先將旗捲疊升至桅頂與禮砲同時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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