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均須相等,懸掛時國旗居外國旗之右,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 第23條各軍事單位旗並用時,按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並列、持行…
- 第24條國旗與軍旗,在同一行列持行時,按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階)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持行之。但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
- 第25條有官職旗者,應使用其官職旗,無官職旗者,得使用官階旗。
- 第26條有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或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使用其官職旗之規定如下: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
- 第27條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前項之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
- 第29條有官職(官階)旗者,得懸掛官職(官階)旗於其座車前右方旗桿上,於國定紀念日應懸掛國旗時,其官職(官階)旗移於左旗桿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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