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國旗、軍旗於室內陳設規定如下: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二、國旗及軍事單位旗、官職(官階…
- 第17條國旗、軍旗於室外懸掛規定如下: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二、軍旗之升降,須隨同國旗升降。…
- 第18條軍旗隨同國旗升降旗時間及儀式規定如下:一、升降旗時間,於每季作息時間表內規定之。但海軍單位在鄰近港灣地區者,應照海上使用…
- 第19條天雨時國旗及軍旗除特殊情形必須懸掛外,均不懸掛,如已懸掛,應適時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其不在規定時間內升降旗時,不必舉行…
- 第20條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軍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後,再行下降。
- 第21條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者,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
- 第23條各軍事單位旗並用時,按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並列、持行…
- 第24條國旗與軍旗,在同一行列持行時,按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階)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持行之。但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
- 第25條有官職旗者,應使用其官職旗,無官職旗者,得使用官階旗。
- 第26條有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或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使用其官職旗之規定如下: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
- 第27條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前項之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
- 第28條海上應懸旗之海軍軍官移駐陸上時,得懸掛規定之旗於左旗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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