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母法 第四章 軍旗使用 › 第一節 陸上使用 第21條 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者,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關係者,得各自懸掛其規定之旗,但必要時得依協議由較高級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