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9-1條 法規: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第9-1條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