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7條 法規: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7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屬應召入營者,以其原退伍時最後在職時階級之本俸(薪額)為基準;屬退伍、解召還鄉者,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俸(薪額)為基準。但本俸(薪額)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基準計算。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薪額)調整支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