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5條 法規: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5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死亡者,除給與四十三點七五個基數之一次照護金外,並給與每年十個基數之年照護金,計給十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