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4條 法規: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4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