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3條 法規: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3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但依法發給退除給與或因本身之過失或不當行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不適用之。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