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13條 法規: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13條 第三條人員經死亡宣告後返回臺灣地區者,應經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完成戶籍登記後辦理。但業經親屬領取者,不再發給,亦不追扣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