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12條 法規: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12條 第三條人員之證明文件與原戶籍資料不符者,申請人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先行更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