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法規: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8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按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之本俸為基準。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本俸之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本俸基準計算。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本俸調整支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