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法規: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6條 義務役官兵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年。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十五年。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