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5條 法規: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5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作戰、因公之撫卹案,且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罹患重病、中風、癱瘓等及身心障礙不能謀生,或家遭變故子女幼小尚在學生活困苦者,得發給遺族病困照護金。前項照護金依遺族病困情形及實際需要,給與新臺幣二千元至二萬元;屬同一照護對象及原因者,以給與一年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