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未經政府機關收養之一等身心障礙國軍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年給與新臺幣三萬元以內之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一、本人因喪失各種功能,無法行動,須賴他人扶持。二、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無力就醫。三、遭遇重大災害,或直系親屬死亡。四、家庭貧困,子女尚在求學。獨生子女應徵(召)致身心障礙,家庭貧困,且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每年得給與新臺幣二千元以內之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兼具前二項身分者,不得重複領取照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