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相關法規 軍人撫卹條例母法 第33條 年撫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權領受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令,報由後備指揮部註銷並更正,同時通知基金管理機關: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寡媳、鰥婿再婚及兄弟姊妹已成年者,檢具戶籍資料。但後備指揮部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得免檢具。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