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十。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比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前條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四十五。
本辦法所稱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指前一個月月底本準備金淨額。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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