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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保險撫卹目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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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準備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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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軍人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構辦理,並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
第3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構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軍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
第4條
本準備金之來源如下:一、保險財務收支之結餘款。二、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三、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
第5條
本準備金之用途如下:一、本條例所定各項保險給付之支出。二、管理運用所需之支出。三、軍保監理會執行監督業務所需相關支出。四…
第6條
本準備金運用範圍如下:一、支應保險財務收支之短絀。二、計息墊付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
第7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十。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
第8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
第9條
本準備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配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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