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其受益額…
- 第13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
- 第14條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
- 第15條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變更本條例第七條…
- 第16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按月製表附冊送後備指揮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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