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 第6條 法規:軍人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相關法規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保險受益人 第6條 退伍給付、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依序由下列親屬為受益人領受之: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祖父母。五、兄弟姊妹。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者,依其指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