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作戰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二、因公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軍人保險條例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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