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一、喪失國籍。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