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 第11條 法規:軍人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相關法規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保險費 第11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