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5條 法規: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5條 軍人死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增發一次卹金之規定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人員發給二十個基數。二、第二條第二項人員發給三十個基數。三、第二條第三項人員發給四十個基數。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擇增發基數標準較高者發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