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死事壯烈,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二、在作戰時地,克盡職責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者。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著有特殊勳績,指前項人員另因戰功而獲得勳章以上之勳賞者。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後經明令褒揚,指第一項人員之英勇事蹟,經總統明令褒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