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4條 法規: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4條 因作戰死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增發一次卹金之規定如下:一、空中、潛水,或奉派深入敵後任務者給與十二個基數。二、空降任務者給與九個基數。三、海上任務者給與七.五個基數。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按前項基數三分之二發給一次卹金。執行陸上特殊任務,其危險程度相當於前兩項各款之情形者,比照發給一次卹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