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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聘僱人員成殘者,自核定殘等之日,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傷殘照護金:一、因病或意外成殘者:(一)一等殘,給與十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六個基數。
二、因公成殘者:(一)一等殘,給與二十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四個基數。
三、作戰成殘者:(一)一等殘,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三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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