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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兵役目
體位區分標準
第7條
體位區分標準 第7條
法規:
體位區分標準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7條
本
標準
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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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役齡男子於體檢或複檢時,拒絕檢查、不配合或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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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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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一、常備役體位。二、替代役體位:區分A級、B級。三、免役體位。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
第3條
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運動功能之判定,應依體位區分標準表…
第4條
體位之判定,應以體檢或複檢時之健康狀況及功能障礙為準。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
第5條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
第6條
役齡男子於體檢或複檢時,拒絕檢查、不配合或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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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