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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體位區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役齡男子於體檢、複檢、入營驗退複檢、停役複檢或停止訓練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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