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
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未屆滿前項期間,如其復原情形良好,並檢附已達常備役體位之佐證資料者,得依役男意願提前安排複檢,除複檢結果未達常備役體位者,於前項期間屆滿後再行通知複檢外,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第一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