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6條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