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3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