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1條 接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間之管理、考核、薪給、保險、撫卹,按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