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母法 第四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第24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服現役年資,指得納入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退除給與之年資。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就讀軍事校院期間得折算退伍除役時給與之年資,指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九項規定,已向服務機關提出退撫基金補繳申請,並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程序後,併計之年資。前項之年資,以軍官、士官兵籍表或結訓證書記載之時間為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服現役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