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母法 第三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第19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服現役者,其役期規定如下:一、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依其參加考、甄選或軍事校院、班之相關招生簡章規定。二、預備役再服現役者,以年為單位,最長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