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8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第28條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其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下: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