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33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3條 兵役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