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9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四章 慰勞 第19條 慰勞得配合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軍人節實施。但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慰問:一、遭遇災害、疾病、死亡等情事時。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三、戰時或特殊任務,須藉以安撫官兵、鼓舞士氣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