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7條 法規: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二章 常備兵服役 第7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常備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者,應予結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