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常備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者,應予結訓。
- 第8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或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停訓者,其生效日期,依下列規定:一、經診斷確定罹…
- 第9條常備兵停役或停訓之處理,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或停訓報告表,並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資料,分別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
- 第10條常備兵停役或停訓人員,於停役或停訓原因消滅時,除核定免予回復現役(以下簡稱回役)或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外,依下列各款規…
- 第11條回役人員應補足之役期,自核定回役之日起算,屆滿法定役期,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
- 第12條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
- 第13條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
- 第14條常備兵轉役生效日期,依核定生效之日起算,在未核定轉役前,仍服原役。
- 第15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
- 第16條前條所稱家屬,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
- 第17條常備兵退伍或結訓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或結訓人員報告表,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
- 第18條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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