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5條 法規: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補充兵施以軍事訓練合格列管或解除召集,於離營前,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施以離營教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